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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0年度建字第33號 上訴人即原告 即主參加被告 裕樺工程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盧姵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彰化市公所等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關於本訴、主參加訴訟各核定 為新台幣(下同)7,221,414元、624萬元,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 費108,865元、94,164元,合計203,02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佳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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