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29號
原 告 達立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家銘
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和盈印鐵廠股份有限公
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
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應補正之事項: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46,471
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7,050元。扣除作為
訴訟費用一部之
督促
程序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6,55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范鳳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