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3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   告 華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秀菊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黃玉蘭即嘉勝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應補正之事項: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36,81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140元。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,尚應補繳8,64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范鳳月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