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5號
再審原告 鋼順精密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水順
上列再審原告於民國100年8月18日對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19號
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,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(下同)100,743元,應徵再審裁判費1,6
6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范鳳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