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7號
原 告 昌輝行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碧雲
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浤陽有限公司等2人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11
3,52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08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
書記官 范鳳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