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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7號 原   告 昌輝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雲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浤陽有限公司等2人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11 3,52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08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范鳳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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