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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4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58號 原   告 張淑雅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邦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577, 86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2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范鳳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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