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58號
原 告 張淑雅
訴訟
代理人 蕭慶鈴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邦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577,
86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2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范鳳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