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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4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95號 原   告 彰化縣溪州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黃盛祿 上列原告與被告至鋒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5,53 9,05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,84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范鳳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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