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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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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5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第三人撤銷之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34號 原   告 普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清潭 原   告 正大造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溫宗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祥紋律師 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12月7日具狀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,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以據計算裁判 費用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陳報本件如獲勝訴判決,原告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范鳳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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