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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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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5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第三人撤銷之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34號 原   告 普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清潭 原   告 正大造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溫宗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祥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第三人撤銷之 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(下同)222,15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43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范鳳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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