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1號
原 告 瑞展木器有限公司
兼
法定
代理人 吳牧典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
律師
複 代理人 王將叡
被 告 和庭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明財
訴訟代理人 黃婕玲
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28日上午11時45分,
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因應調查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,應
再開辯論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陳文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