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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1號 原   告 瑞展木器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牧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將叡 被   告 和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財 訴訟代理人 黃婕玲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28日上午11時45分, 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因應調查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,應再開辯論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文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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