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71號
原 告 盧段
原 告 陳盈名
原 告 陳昱名
原 告 陳俊宇
前列四人共同
訴訟
代理人 楊振芳
律師
原告承受訴 劉建上
訟人 號
原告承受訴 陳茂山
訟人
原告承受訴 沈陳貴
訟人
原告承受訴 陳振南
訟人
原告承受訴 邱陳素螺
訟人 10之2.
原告承受訴 陳振長
訟人
原告承受訴 陳美鳳
訟人
被 告 青松環保清除有限公司
被告兼上
法定代理人 謝青松
訴訟代理人 柯慶華
參加訴訟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紹中
訴訟代理人 柯慶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陳美鳳、陳振長、邱陳素螺、陳振南、沈陳貴、陳茂山
、劉建上為原告陳相錦之
承受訴訟人,並續行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原告之一人陳相錦於民國100年9月19日死亡,於訴訟程
序
當然停止後,除陳盈名、陳昱名、陳俊宇具狀承受訴訟外
,原告陳相錦之其餘
繼承人,
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。
二、茲
經查詢原告陳相錦之
繼承人,並未有
拋棄繼承情事。原告
訴訟代理人楊律師復具狀稱:本件繼承人有劉建上(
代位繼
承)、陳茂山、沈陳貴、陳振南、陳振長、邱陳素螺、陳美
鳳、陳盈名、陳昱名、陳俊宇,有卷附之
戶籍謄本、
繼承系
統表可以證明。除了陳盈名、陳昱名、陳俊宇已具狀承受訴
訟外,
聲請裁定其餘繼承人,應即一同續行本件訴訟等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鏡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 楊美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