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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5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00年度訴字第571號 原   告 盧段 原   告 陳盈名 原   告 陳昱名 原   告 陳俊宇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 原告承受訴 劉建上 訟人          號 原告承受訴 陳茂山 訟人 原告承受訴 沈陳貴 訟人 原告承受訴 陳振南 訟人 原告承受訴 邱陳素螺 訟人         10之2. 原告承受訴 陳振長 訟人 原告承受訴 陳美鳳 訟人 被   告 青松環保清除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 法定代理人 謝青松 訴訟代理人 柯慶華 參加訴訟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紹中 訴訟代理人 柯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美鳳、陳振長、邱陳素螺、陳振南、沈陳貴、陳茂山 、劉建上為原告陳相錦之承受訴訟人,並續行本件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原告之一人陳相錦於民國100年9月19日死亡,於訴訟程 序當然停止後,除陳盈名、陳昱名、陳俊宇具狀承受訴訟外 ,原告陳相錦之其餘繼承人,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。 二、茲經查詢原告陳相錦之繼承人,並未有拋棄繼承情事。原告 訴訟代理人楊律師復具狀稱:本件繼承人有劉建上(代位繼 承)、陳茂山、沈陳貴、陳振南、陳振長、邱陳素螺、陳美 鳳、陳盈名、陳昱名、陳俊宇,有卷附之戶籍謄本、繼承系 統表可以證明。除了陳盈名、陳昱名、陳俊宇已具狀承受訴 訟外,聲請裁定其餘繼承人,應即一同續行本件訴訟等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美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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