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2號
上 訴 人 進信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 敬 德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0萬5,600元,應徵
裁
判費新台幣11,56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
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
法 官 陳 瑞 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
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蕭 美 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