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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進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 敬 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0萬5,600元,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11,56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 美 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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