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47號
上訴人即 彩迷雅化粧品實業有限公司
原 告
法定
代理人 何正源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膠鋒實業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
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 260,150元,應徵
裁判費
新台幣20,35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陳美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