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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7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747號 上訴人即 彩迷雅化粧品實業有限公司 原  告 法定代理人 何正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膠鋒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 260,150元,應徵裁判費 新台幣20,35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1  年  7  月  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1  年  7  月  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美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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