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47號
上訴人 彩迷雅化粧品實業有限公司
即原告
法定
代理人 何正源
被
上訴人 膠鋒實業有限公司
即
被告
法定代理人 黃桂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23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
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101
年7月9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
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13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1
項前段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美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