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7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775號 上 訴 人 黃玉蘭即嘉勝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本院第1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 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77萬6,430元,應 徵裁判費8,4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 美 鈴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