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74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乙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聰明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全立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
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150,30
2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78,12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上訴,特為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
書記官 翁美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