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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8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全立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150,30 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,12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為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美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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