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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9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04號 原   告 李翠漣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      陳振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瑋、羅忠祐即大友醫療器材行等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為林建瑋、大友 醫療器材有限公司。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後,原告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 將被告大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變更為羅忠祐即大友醫療器材行。 核原告所為,係屬撤回對被告大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之訴,而追 加羅忠祐即大友醫療器材行為被告,原告追加之訴,應補繳裁判 費。查本件原告追加之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,443,879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,95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筱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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