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04號
原 告 李翠漣
訴訟
代理人 林輝明
律師
陳振吉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林建瑋、羅忠祐即大友醫療器材行等人間請求
損
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為林建瑋、大友
醫療器材有限公司。
嗣於
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
定移送本院
民事庭後,原告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
言詞辯論期日
將被告大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變更為羅忠祐即大友醫療器材行。
核原告所為,係屬撤回對被告大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之訴,而追
加羅忠祐即大友醫療器材行為被告,原告
追加之訴,應補繳
裁判
費。查
本件原告追加之訴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,443,879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,95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即
駁回追加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楊筱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