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40號
上 訴 人 合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佩諟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鈺光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1萬元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6、之13規定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萬3623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家瑜
以上
正本係照與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
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
書記官 林盛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