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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9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40號 上 訴 人 合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鈺光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1萬元,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、之13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623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  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與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盛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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