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7號
原 告 宜鉦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榮勝
被 告 古光雄
被 告 中順冷凍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任安中
上列
當事人間
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9日裁
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
100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。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范鳳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