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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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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原   告 宜鉦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榮勝 被   告 古光雄 被   告 中順冷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安中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9日裁 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0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。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范鳳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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