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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   告 超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鵬 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壹營造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,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3日本院判決,提起第2審上訴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60萬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 197,5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 補正法定代理人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 美 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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