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2號
原 告 超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 鵬 宇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大壹營造有限公司間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
,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3日本院判決,提起第2審上訴。查
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60萬元,應徵上訴
裁判費新台幣
197,5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
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
法 官 陳 瑞 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
補正
法定代理人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蕭 美 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