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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 原   告 昇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明宗 原   告 汪相如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      蕭智元律師 複代理人  楊氶彬律師 被   告 張道洲       張道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君瑞             號 被   告 張道釗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被   告 張錢             22       張良榮       張志銘       張富雄 (張朱過之承受訴訟人)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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