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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買賣價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彤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進財即永裕電機廠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 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 301,42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,75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為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文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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