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45號
聲 請 人 詠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鎮源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2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9月18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庭法官 李言孫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洪浩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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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34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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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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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瑞銘金屬工業股│台灣中小企業銀│100年8月10日 │31,609元 │AW0000000 │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王其│行北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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