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399號
聲 請 人 德陞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珮而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
除權判決事件,對本院於民國100
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其
正本,更正如附表所示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、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庭法官 陳弘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洪浩進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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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位 置│原 記 載 │ 更 正 後 記 載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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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第一頁│「設彰化縣大村鄉過溝│「設彰化縣和美鎮柑井│
│ │第二行│村員大路11之13號」 │里柑竹路331巷28號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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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 │第一頁│「統一編號:00000000│「統一編號:00000000│
│ │第三行│ 號」 │號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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