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
勞訴字第20號
原 告 陳逸偉
訴訟
代理人 張幸茵
律師
複代理人 王昌鑫律師
被 告 艾栢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振林
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
複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
複代理人 陳志煒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郭佳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