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
勞訴字第32號
原 告 李文中
訴訟
代理人 李國豪
律師
複代理人 林苡茹
原 告 李元夫
被 告 聚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德星
訴訟代理人 黃志清
李芳玉
趙惠如律師
複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
黃曉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 林明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