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425號
債 權 人 興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正斌
上列
債權人興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吳王美惠間
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興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
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,請查收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77-19條已修正,支付命令
裁判費徵收現改為
新臺幣500元,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
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
方法院)
三、請提出債務人吳王美惠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
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
本院審核。
四、請具狀釋明有無請求利息起算日(何年何月何日)及利率(百
分之幾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五、
聲請狀
繕本二件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