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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04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425號 債 權 人 興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斌 上列債權人興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吳王美惠間支付命 令事件,債權人興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,請查收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77-19條已修正,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   新臺幣500元,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   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   方法院) 三、請提出債務人吳王美惠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  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   本院審核。 四、請具狀釋明有無請求利息起算日(何年何月何日)及利率(百   分之幾),以供本院審核。 五、聲請狀繕本二件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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