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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091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091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融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承周 債 務 人 徐伯銓即徐永滄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陸仟玖佰貳拾捌  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 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0915號│ │(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下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編 │ 本 金 金 額    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 年  利  率   │違 約 金 起 算 日│ │ 號 │ ( 新 臺 幣 )    │(起 至 清 償 日 止 )│           │(起 至 清 償 日 止 )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556,928元整       │92年1月30日      │9.485%        │92年1月30日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尚未受償違約金49,699元整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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