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581號
債 權 人 浩程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
上列
債權人浩程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協和醫院、楊
茂昌等二人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浩程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協和醫院之設立登記資料變更卡(
正本)乙份
,若其法定
代理人有變更,請提出該
法定代理人之全戶
戶籍
謄本(正本)乙份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
欄均勿省略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楊茂昌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