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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15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581號 債 權 人 浩程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浩程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協和醫院、楊 茂昌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浩程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 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協和醫院之設立登記資料變更卡(正本)乙份   ,若其法定代理人有變更,請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全戶戶籍   謄本(正本)乙份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   欄均勿省略),以供本院審核。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楊茂昌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   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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