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975號
債 權 人 興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正斌
上列
債權人興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日大藥局吳琳琳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興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日大藥局吳琳琳商業登記資料及其
法定代理人
最新之全戶
戶籍謄本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
)各壹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