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19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975號 債 權 人 興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日大藥局吳琳琳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此於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上 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 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日大藥局吳琳琳之商業登記資 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乙份,以供本院審核,該項裁 定已於民國101年9月5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茲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