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975號
債 權 人 興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正斌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日大藥局吳琳琳核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
當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,此於民事
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
上
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
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
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日大藥局吳琳琳之商業登記資
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乙份,以供本院審核,該項裁
定已於民國101年9月5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茲債權人
迄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