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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256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2564號 債 權 人 尤麗貴即萬得利企業社 債 務 人 宏生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雲昆山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陸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本  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:一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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