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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275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2750號 債 權 人 周素秋 債 務 人 優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豐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零貳佰伍拾元及如附表   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 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四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─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(退票日)起   算,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,依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五、上列聲請駁回部分,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  間內,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%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275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編 │ 發  票  日 │ 金       額 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  支 票 號 碼  │ │ 號 │         │  ( 新 臺 幣 )   │  (提  示  日)  │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01年6月15日   │100,000元       │101年6月15日     │DA0000000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101年5月5日    │100,250元       │101年5月7日      │DA0000000  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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