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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41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4102號 債 權 人 銓安安全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淑芬 上列債權人銓安安全系統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尚易科技通訊企業 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銓安安全系統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尚易通訊科技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  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  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   院審核。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算   之情形時,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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