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4145號
債 權 人 耀振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振興
上列
債權人耀振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林鈴芬間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耀振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
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支票影本(票號:0000000)及其
退票理由單影本一件
,俾供本院審核。原
聲請狀內雖已附支票(票號:0000000
)之影本,但因太過於模糊無法辨識,請
聲請人務必提供清
晰之支票影本,以利作業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林鈴芬最新之全戶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
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
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