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170號
債 權 人 彰化縣永靖鄉公所
法定
代理人 李詩焱
上列
債權人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因與
債務人護康股份有限公司等二
人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護康股份有限公司與宏仁醫院之公司事項登記
卡及其
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
戶籍謄本各壹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