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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51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170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永靖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李詩焱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因與債務人護康股份有限公司等二 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債務人護康股份有限公司與宏仁醫院之公司事項登記  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各壹份(請務必保留  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)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1  年  11  月  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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