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229號
債 權 人 荃統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志華
債 權 人 林志華
債 務 人 蕭俊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荃統機械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玖拾玖萬元
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志華給付新臺幣玖拾玖萬元,及自本支
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。
三、債務人應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同
一之效力。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
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註: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
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