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347號
債 權 人 大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滿男
上列
債權人大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嶄奕有限公司間
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大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嶄奕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
法定代
理人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
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若有
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算之情形時,請
依相關
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