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744號
債 權 人 豐偉纖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武忠
債 務 人 懋旭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茂安
債 務 人 建華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志明
32之4號
債 務 人 鄭金池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
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
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註: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
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