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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6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06號 債 權 人 瑋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淑禎 上列債權人瑋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裕仁機電自動化有 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瑋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  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裕仁機電自動化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   及其法定代理人吳承錚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)乙份   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   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算之情形時   ,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 三、聲請繕本四件。 四、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...、抑或   為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...?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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