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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66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656號 債 權 人 燈冠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燈龍 上列債權人燈冠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聖光國際企業 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燈冠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 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請提出債務人聖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 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;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 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算之情形時,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 理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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