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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72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200號 債 權 人 長生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志忠 上列債權人長生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森興業有 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長生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 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  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林森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弘祺最新之個   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   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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