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200號
債 權 人 長生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柯志忠
上列
債權人長生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林森興業有
限公司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長生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
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林森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陳弘祺最新之個
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
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