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248號
債 權 人 凱樹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錦泉
上列
債權人凱樹建材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聖覲興業有限公司間
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凱樹建材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
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,請查收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77-19條已修正,支付命令
裁判費徵收現改為
新臺幣500元,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
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
方法院)
三、請提出債務人聖覲興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
法
定代理人黃曉君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
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
審核。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算之
情形時,請依相關
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
四、
聲請狀
繕本五件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