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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72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248號 債 權 人 凱樹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泉 上列債權人凱樹建材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聖覲興業有限公司間支 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凱樹建材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,請查收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77-19條已修正,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   新臺幣500元,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   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   方法院) 三、請提出債務人聖覲興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  定代理人黃曉君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  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   審核。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算之   情形時,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 四、聲請狀繕本五件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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