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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7318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1731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葉振豐 債 務 人 捷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俊雄 債 務 人 蕭俊雄 債 務 人 蕭銘棋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  一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  ,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  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  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  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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