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318號
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臨龍
代 理 人 葉振豐
債 務 人 捷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俊雄
債 務 人 蕭俊雄
債 務 人 蕭銘棋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
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
一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
,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註: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