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826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262號 債 權 人 勝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哲盛 債 務 人 中源塑膠工業社即姚易佑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肆仟柒佰壹拾叁  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 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  一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之效力。 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 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