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48號
債 權 人 瑋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淑禎
上列
債權人瑋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裕仁機電自動化有
限公司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瑋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支付命令之
聲請,除應表明
當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外,當事人
或其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,
本件聲請狀狀尾漏未蓋公司
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,請具狀補正之。
三、請提出債務人裕仁機電自動化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
00000000號)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(
正本)乙份,如法定
代理人有變更,請具狀補正之,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之個人
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
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