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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0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48號 債 權 人 瑋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淑禎 上列債權人瑋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裕仁機電自動化有 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瑋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  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 二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除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外,當事人   或其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,本件聲請狀狀尾漏未蓋公司   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,請具狀補正之。 三、請提出債務人裕仁機電自動化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   00000000號)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(正本)乙份,如法定   代理人有變更,請具狀補正之,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  之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   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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