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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0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48號 債 權 人 瑋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淑禎 債 務 人 裕仁機電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錚 上列債權人瑋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裕仁機電自動化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7日裁 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101年2月21日送達於債 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三、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78條、第95條裁定如 主文。 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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