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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37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724號 債 權 人 良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正 上列債權人良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瑋星工業有限公司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良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債權人補正釋明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負有債務及連   帶負擔之事由。 二、請提出債務人王銀貴、瑋星工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  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王銀貴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(正本)乙   份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   。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算之情形   時,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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