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724號
債 權 人 良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良正
上列
債權人良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瑋星工業有限公司
等二人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良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債權人補正釋明債務人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亦負有債務及連
帶負擔之事由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王銀貴、瑋星工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
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王銀貴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
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
。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算之情形
時,請依相關
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