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825號
債 權 人 憶連益金屬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煥燿
上列
債權人憶連益金屬有限公司因與
債務人進興企業社間
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憶連益金屬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
聲請狀
繕本三件。
三、請提出債務人進興企業社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
法定代理
人王興志之最新之個人
戶籍謄本(
正本)乙份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),以供本院審核。若有法定代理
人姓名不符、法人解散、破產、清算之情形時,請依相關
法
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