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414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開源
代 理 人 陳月招
債 務 人 立順昌精密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江洲
債 務 人 謝江洲
債 務 人 白錦珠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叁仟壹佰壹拾
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
息百分之五點五五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
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
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註: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
聲請。